日前,有信豐縣市民稱:“信豐縣是一個縣級行政單位,廣東東莞一企業卻注冊了‘信豐物流’的商標。百度搜索‘信豐’,靠前的不是信豐縣,而是這家物流公司……強烈建議信豐縣人民政府向商標局提起商標異議,維護信豐縣行政形象。”
登錄“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”,查詢“信豐物流”商標,檢索信息顯示:廣東某公司作為申請人,于2010年7月12日申請注冊“信豐物流”商標,注冊公告日期為2012年12月7日,國際分類為39類,范圍為“包裹投遞、快遞(信件或商品)等”,專用權期限截至2022年12月6日。史書記載,信豐于唐永淳元年(682年)置縣,是江西歷史文化名城。
針對市民反映的情況,信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7月30日作出回復,稱情況屬實。為此,該局特地咨詢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,并將商標局的答復內容歸納如下:根據我國《商標法》第十條規定,“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,不得作為商標,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;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。”因“信豐物流”商標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注冊核定且仍在使用的商標,依據《商標法》上述規定,“信豐物流”商標將繼續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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